【动植物检疫】一文看懂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2021-10-26 09:55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注册登记


随着世界范围内水产养殖业及其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对水生动物疾病和水产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对水生动物的卫生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十分重视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相关内容。






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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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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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点击“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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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企业所需办理材料请登录

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index.html?guidebookUrl=/static/pages/guides/00012901100Y/00012901100Y.html查询。





办理条件


(一)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二)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四)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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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